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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律师谈起草股东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公司设立之时,各股东的意愿、想法可能都存在差异,相关的谈判磋商也较为耗时、复杂,为了保证公司设立的可行性,固化各方的协商结果,股东协议书应运而生。


商业律师谈起草股东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商业律师谈起草股东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如何起草股东协议

那么,该如何撰写一份完整有效的股东协议书呢?首先,股东协议一般先对设立公司的目的、协议背景进行简要描述,彰显各方的合作意愿及目的;其次,股东协议中应详细列明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接下来,股东协议还应根据各方协商谈判的结果确定今后公司的分红机制,分红机制一般约定为各股东按照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当然,实践中还存在着更多的分红机制,比如说各方另行商定分红比例,或采用全员分红等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分红方式;

  • 另外,股东退出机制也建议在股东协议中一并约定,除法定退出机制外,各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还可以采用约定股权回购制度、对赌协议等形式,维护自身权益,降低经营风险;

  • 同时,为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合法的保障,建议在股东协议中约定详细的违约责任,以便后续产生纠纷时的处理方式的确定,同时也可作为诉讼程序中的有力证据;最后,为形成一个完整的股东协议,其中还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合同条款,且建议各位将公司设立的每一步骤、所需时间及办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明确成表,作为股东协议附件。



股东协议的主要内容

具体来说,一份完善的《股东协议》应当包括创业者和合伙人关心的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司及项目概况


可以对创业背景、准备成立的公司及合作项目进行概述,使全体股东明白项目的定位和资源情况,所需要实现的战略目标,让大家了解项目的“宏伟蓝图”,促使大家在创业过程中始终能保持初心,坚定毅力,防止和减少动摇的可能。


二、出资、股权结构和比例、盈亏承担、财务管理及知情权等


这是股东协议核心部分之一,也是股东非常关注的内容。具体包括:


1、以什么方式出资及到位时间。纽约公司法对是现金、土地、知识产权还是实物出资没有限制。而一个具体运作的公司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约定出资方式。特别是要将出资到位时间进行明确,以便有“资本”运作,不至于缺钱而无法运作。


2、股权如何分配、是否约定预留股权池。股权分配是股权协议的重点,应根据为公司贡献资源的大小分配股权,以体现公平,且应当约定动态的股权分配机制。股权池是为引入其他合伙人、员工股权激励等预留的股权,通过事先约定,解决融资、引入优秀人才和激励员工时,股权的来源问题。


3、分红比例及亏损如何承担。纽约州的相关公司法“默认”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协议》可按具体情况约定分红比例,且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可以不“相等”,只要是全体股东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即可。有盈就可能有亏,亏损按什么比例和方式承担,也不要忘记约定。


4、资金管理、公积金留存以及财务知情权等应详细明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涉及财务制度,这是大家较敏感的事情,约定清楚,可以减少许多矛盾。知情权是每位股东的法定权利。


三、分工及职责、薪资、表决权约定、股东权利与义务。


1、明确分工能确认股东合伙人的职责,方便考核、问责和防止相互扯皮。


2、对全职参与创业的股东薪资也应明确,防止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以高福利高薪水转移和摊薄公司利润。


3、表决权涉及到公司控制权,而控制权本身就是利益。所以,表决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表决权可以与股权比例分离,完全以股东之间的约定为准。考虑到创业项目的不确定性,为使创业团队拥有公司控制权,可以赋予项目创始人一票否决权。还可以另行约定或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将表决权集中给某位股东负责行使。


4、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结合“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权利义务和议事规则专门进行约定。


四、股权成熟及股权稀释


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关键是细节的确定,如股权成熟标准和条件,成熟数量、行权条件和标准等。在引入合伙人或融资时,为了防止创始人或控股股东的股权过分稀释,从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可以约定反稀释条款。这一部内容较复杂,即要与公司的具体情况相符,又要合法和有操作性,建议还是请专业公司法商业法律师等专业人员来设计和起草。


五、股权激励、股权锁定和股权转让


1、股权激励涉及到全体股东的切身利益,也与公司发展息息相关。对调动员工和参与管理股东的积极性,吸引人才和融资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选择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励股权的来源、用于激励的利益大小,都需要事先约定,以避免在实施时意见不同而搁浅。


2、为保持创业团队或核心员工的稳定性,将分配给其的股权约定一个锁定期,在锁定期内不得离职或退股。否则,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零价格收回股权。


3、股权转让在纽约州公司法有“默认” 条款,但这丝毫不妨碍股东们自己另行约定如何进行转让。不管是限制转让还是强迫转让退出,只要是股东事先真实的约定,那么就均是有效的。这样就解决了“离职退股”问题,使股权不至于被带走而出现将来无股可分的局面。


六、股东进入、退出及价格约定、清算


除签订《股东协议》的创始人团队成员外,公司将来发展引入其他合伙人的条件、责任义务是什么?不但要解决“进”,解决“出”的问题更重要。退出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要约定股东须退出的条件、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退出时股权的回购价格。若创业项目失败,清算义务的履行和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应有明确约定。


七、竞业限制、保密


创业团队在合伙过程中,很容易因各种分岐,导致部分合伙人离开,带走创业积累的知识、技术、经验及模式,约定包括竞业限制和保密等方面的专门内容,以保护创业项目。


八、违约责任、拘束力、争议解决、通知和生效


有约定无处罚,就是在“耍流氓”! 必须约定违约责任,否则再好的条款会因没有强制执行措施而得不到贯彻。如不按时出资如何处罚、离职不退股如何处罚就属于违约责任条款。产生争议也要约定解决方式和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由谁来管辖?通知和生效条款也是协议常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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