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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日报: 陈伟涛律师谈遗产继承的中美差异

【工商记者廖学锟/纽约讯】“遗产继承”是指一个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财产拥有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则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陈伟涛律师谈遗产继承的中美差异
陈伟涛律师谈遗产继承的中美差异

执业于皇后区法岸律师事务所的资深遗产继承律师陈伟涛律师表示,在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是与遗嘱继承制度相对应的,又称为法定继承制度。这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遗产分配特殊规则以及代位继承等,转移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然而在美国,赡养父母并非法律所定之义务,父母作为继承人的顺序也排到了第三顺位继承,在配偶和子女之后。很多华人对此感到意外,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很多父母喜欢将财产在生前就转到子女的名下,没细思过万一子女有什么意外的话,钱并不会回到自己的口袋里,反而是子女的配偶继承了大部分。


遗产继承律师陈伟涛律师指出,纽约州法律规定,当一个人生前未设立遗嘱,那么若他去世时已婚但没有孩子,他的财产将会全部给他的配偶;若他去世时已婚并有孩子,即使此时孩子还年幼,他的财产也将会分配给他的配偶和孩子。


遗产继承律师陈伟涛律师介绍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者居住地的州法会决定谁有资格继承他的遗产。如果按照州法的法定继承人选中寻找继承权,往上找两代、往下找三代都找不到可以继承的亲人时,那么州政府可以将去世者的财产收归州所有(Escheat to the State)。


遗嘱是一份记载一个人在死后如何转移个人财产的文件,由立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物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立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产继承律师陈伟涛律师呼吁,设立遗嘱非常重要,它能保证当你不幸过世时,你的财产会给到你希望的继承人。设立遗嘱允许你选择谁来操控你的财产、谁会成为你年幼孩子的监护人,以及在什么时候你的孩子、孙子或其他受益人可以分配到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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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涛律师擅长办理遗嘱设立及协助遗产继承,满足客户的切身要求,各界人士若有遗嘱设立、遗产继承等方面的问题,欢迎联系陈伟涛律师。电话:718-766-2567,电邮:chen@fa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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