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让人从严重的债务中走出来重新生活,而不是要剥夺申请者的什么东西。法岸律师事务所资深破产保护专家,陈伟涛律师提醒您,申请破产是会给人的信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个影响不是不可挽回的,信誉是可以重新建立的。只要申请人日后按时支付各种账单及欠款,信誉是可以慢慢恢复的。如果从破产之后一直保持着好的记录,那些对您过去信用记录很感兴趣的人也会看得到的。与其资不抵债走投无路,不如让法岸律师团队帮助您申请破产,理清过往,重新开始。
债台高筑 并非走投无路
破产申请 让您重获新生
免除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防止房子/车子被出售抵债
停止债主无止的纠缠
资产清算破产(第七章)
破产法第七章所规定的资产清算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公司。在这种形式下,债务人的资产除部分生活必需品以外,其他全部被拍卖,拍卖所得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一般谈到破产,首先想到的就是这种方式,将资产清算及拍卖,但也容易产生一种误解,误以为在这种破产方式下,破产后的债务人将一无所有。其实,申请资产清算的破产后,债务人仍然能保留其一部分财产,但这些可保留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用品。在纽约州,可保留的财产包括现有家庭主要住宅中出去贷款后剩下价值一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汽车在出去贷款后剩下价值中不超过$2,400的部分,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受益人必须是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社会安全金、失业保险金、社会福利金、某些赡养费、退休金,在申请破产的六十天之内所拿工资的90%,等等。自申请破产之日起,债务人就可以停止偿付所有债务(少部分不可豁免的债务除外)。债权人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不可继续向债务人采取任何收债行动,包括不许继续要工资或打电话催债。申请破产对债务人最主要的好处是欠债被一笔勾销,法律禁止债权人继续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
公司也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如果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公司业务将立即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现金用来依照顺序分配给公司各级债务人及股东。多数情况下,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股东手中的股票将变成废纸一张。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分配给债权人后,股东所得通常就为零了。
延期偿付破产 (第十三章)
破产法第十三章规定的延期偿付适合个人申请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必须有固定收入,债务人与债权人商量在3到5年内偿付债务。这类债务人一般有偿还能力,只是暂时债务过高,无法一时还清。因此,在法院的监督调解下,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同意在三年内还清全部或部分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延长至五年内还清债务,但不得超过五年。使用债务延期偿还法的另一个前提是债务人的非抵押性债务不得超过$269,250,抵押性债务不得超过$877,750。如果债务人的收入受到债务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影响而改变,或者债务人因为疏忽而没有列出全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也可以修改还债计划。采取这种破产方式,债务人可以保留他的财产。但是债务人在债务还清前,不能再借钱。
债务重组破产(第十一章)
破产法第十一章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于企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取消一部分债务,未取消的债务可以延长偿还期限。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很多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部分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
相关资料显示,按破产法第十一章的安排,无力偿债的债务人若成功申请破产保护,企业可以在破产保护框架下继续运营。这种安排给予债务人和债权人相当大的弹性合作重组公司,以便双方价值最大化。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公司继续运营的价值远高过公司关闭清算的价值。债务重组是在法庭的保护之下在满足债权人债权要求之前,给予公司时间重组其业务及/或资本结构。 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或清算不同,进入第十一章破产保护程序的公司业务照常进行,且其目标是通过这一程序产生一个有持续发展力的、财务更健康企业。在债务过高、资金流动性不足、存在不合理的合同要约、以及处理不了负债时,公司可以通过申请破产保护程序,在解决财务问题的同时保护公司的资产。对公司员工而言,作为申请第十一章破产保护的惯例,公司将得到法院的批准继续向员工提供常规的福利待遇。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律保护401(K)储蓄计划以及养老金固定计划中的资金,公司的债权人不得提取该部分资金。对公司用户和供应商而言,申请第十一章保护的公司通常都能继续履行其对消费者的义务。同样,在申请保护之后,按照当前条款,也通常能够向供应商支付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费用。但是“自动冻结”通常禁止公司在没有法院授权前提下支付破产保护申请之前所收到的产品和服务的款项。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破产保护过程中,公司的供应商变成公司的债权人是很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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